距離6月1日艙單預申報新規定正式實施,還有16天! 還有16天! 還有16天! (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
關于海關總署的第56號令,引起業內高度的重視。
隨著此項新規實施日期的倒計時,近期有不少客戶希望能更全面地了解新規的相關情況以便做好充足準備。
為此,我們收集了目前大家最關注的幾個問題,同時也帶來了由海關帶來的最權威解讀,供大家參考。
▲引起業界轟動的海關“第56號令“
”第56號令“的基本情況
1. 什么是海關總署第56號令?(公告內容詳見我司官網新聞)
官方全稱為:《關于調整水空運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監管相關事項的公告》
“第56號令” 是業內人士對這個新規的簡稱。
2. 此次56號令,將影響到那些企業?
將影響所有的外貿,貨代和報關企業!
無論是通過空運還是海運出口。
3. 如果艙單沒有按新規進行申報,有什么后果?
貨物將會被扣!進而引發大量額外費用!
12個問答 帶你全面了解”第56號令“
Q: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意味著什么?
A:對進口至中國大陸或經中國大陸港口中轉的貨物而言,如裝載船舶的預計離港日期為2018年6月1日及之后,貨物的完整、準確的艙單數據必須在裝船前24 小時前通過電子數據發送給中國海關。
Q:完整、準確的艙單數據意味著什么?
A: 提單項下的所有貨物名稱應在艙單中清晰、完整地逐一申報,新艙單調整的數據項包括:
1. 發貨人代碼 (為必填項)
2. 發貨人的電話號碼(為必填項)
3. 發貨人的AEO 企業編碼(為選填項)
4. 收貨人名稱(為必填項,請填寫實際收貨人名稱;如果收貨人為憑指令確定收貨人即TO ORDER,這里必須填寫“TO ORDER”)
5. 收貨人代碼(僅在有實際收貨人時填寫;當收貨人為TO ORDER,這里無需填寫信息。)
6. 收貨人的電話號碼(僅在有實際收貨人時填寫;當收貨人為TO ORDER,這里無需填寫信息。)
7. 收貨人的具體聯絡人姓名(僅在有實際收貨人時填寫;當收貨人為TO ORDER,這里無需填寫信息。)
8. 收貨人的具體聯絡人電話(僅在有實際收貨人時填寫;當收貨人為TO ORDER,這里無需填寫信息。)
9. 收貨人的 AEO 企業編碼(選填項,有實際收貨人時可填寫)
10. 通知方的代碼 ( 當收貨人為 TO ORDER,此項為必填)
11. 通知方的電話號碼 ( 當收貨人為 TO ORDER,此項為必填)
Q: 請問對于艙單申報中違規的行為有處罰嗎?
A:對于艙單申報中違規的行為,海關已經制定了處罰條例。條例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此條例于 2004 年發布并生效。
Q:請問調整后艙單申報的流程是否會導致客戶的商業敏感信息被公開?
A: 新艙單調整的流程不會導致客戶的商業敏感信息被公開。承運人簽發的提單并不會顯示這些新增至艙單的敏感數據項 (收貨人名稱除外);艙單發送至海關后,海關工作人員依法須保護商業秘密和海關工作秘密。
Q: 請問艙單過了截止時間后可以修改嗎?
A: 對于截止日期之后發送的艙單修改申請,目前流程待定。我們會在接下來的客戶通知中告知客戶。
Q:請問對進口到中國大陸/經中國大陸港口中轉的貨物, 客戶必須遵守“船運指示”的截止日期嗎?
A:是的。
Q:請問對進口到中國大陸/經中國大陸港口中轉的貨物,客戶會被提醒應按時提交“船運指示”嗎?
A:是的。對進口到中國大陸/經中國大陸港口中轉的貨物,如客戶沒有按時發送“船運指示“,我們會在船到前 5 天,4 天、3 天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分別提醒客戶提交“船運指示”。
Q:請問如客戶提交的“船運指示”中缺失一個或數個必填信息怎么辦?
A:假如缺失必填信息,“船運指示”將不予接收,同時客戶會收到郵件通知要求提交完整的“船運指示” 。
Q:請問針對艙單規定調整后增加的數據項,客戶如何將數據信息提交給薩非航運?
A:您可以通過自己熟悉的電子渠道在提交“船運指示”時提交這些新增信息息。“My.Safmarine.com”網站正在做相應的調整以符合新艙單規定的要求,調整后客戶可以直接在網站上提交信息;使用 INTTRA 和EDI 的客戶請將增加的數據項填寫在 COMMENT 框內發送。
Q:請問船公司是否校對客戶“船運指示”中提交的收、發貨人代碼?
A:船公司不對收、發貨人代碼進行校對。發貨人或訂艙代理有責任在“船運指示”中提交準確的收、發貨人代碼。中國海關發布了《企業代碼類型匯總表》供企業參考,可根據表中國家或地區的索引完成企業代碼申報。
Q: 請問如果收、發貨人是自然人而不是公司,是否可以接受無企業代碼?
A:一般情況下,我們提單不接受收、發貨方為自然人。在提單允許的前提下,如收、發貨人是自然人, 客戶在企業代碼處應填寫客戶的中國身份證號或者護照號。
Q:請問如收、發貨人國家或地區不在《企業代碼類型匯總表》中,客戶如何提供企業代碼?
A:如收、發貨人所屬國家或地區未列在《企業代碼類型匯總表》或者無法提供表中所列企業代碼類型時,應當填寫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定企業注冊代碼。
以下為來自海關,對于此項新規的時限要求,對比舊版規定的不同點,以及最新的負面清單給予的權威解讀!
一、時限!時限!時限!
公告第三條明確將開啟水空艙單管理系統傳輸時限開關,這是交流中大家普遍關注的問題。為什么說艙單傳輸時限的問題如此重要呢,這是因為時限開關的開啟將給整個行業帶來革命性變化,由此開啟艙單規范傳輸的新時代
由于本公告同時廢止了2014年70號公告,因此傳輸時限規定以172號令為準,小編梳理了一下,具體規定有:
原始艙單:集裝箱船應于裝船的24小時以前,非集裝箱船舶應于抵達境內第一目的港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傳輸主要數據。應在進境貨物、物品運抵目的港以前向海關傳輸原始艙單其他數據。
預配艙單:應在報關前向海關傳輸主要數據。在海關接受主要數據傳輸后,集裝箱船舶應在裝船的24小時以前,非集裝箱船舶應在在開始裝載貨物、物品的2小時以前向海關傳輸預配艙單其他數據。
(二)超過規定時限后艙單還能傳輸么?
按照目前海關艙單系統設置,超過規定時限后,系統還是可以接受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傳輸的,
但是,數據報文必須要由海關關員進行人工審核后才可以入庫!
(三)超過規定時限后艙單數據還能變更么?
時限開關開啟后,按照172號令第四章的規定,艙單傳輸人可以在原始艙單和預配艙單規定的傳輸時限以前直接予以變更,貨物、物品已經報關的除外。在這種情況下艙單變更報文是不需要海關進行人工審核的。超過規定時限后申請變更原始、預配艙單數據的,變更報文要轉海關人工審核。而且除了172號令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四種免責情形以外,其他的情形必須要按照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后才可以進行變更了。
(四)怎樣判斷艙單傳輸是否符合規定時限?
艙單系統會自動將“報文接受時間”與原始、預配艙單報文里的“貨物裝載運輸工具時間”、“運輸工具抵達關境內第一個目的港的日期和時間”等字段進行邏輯比對,判斷時間差是否符合時限規定。
注意不是運輸工具動態的時間!
二、填制數據項調整啦!!!
公告的第五條主要是對原始、預配艙單的部分傳輸數據項進行了調整,調整后的艙單結構將更為完整,數據傳輸也將更加規范。
(一)看起來有點復雜的數據項調整。
公告第五條第(一)、(二)項對現行的按照按照2010年70號公告制定的原始和預配艙單部分數據項進行了調整,看起來好復雜有木有?
小編給大家整理了一下,調整的內容主要有這些:
(二)關于收發貨人的新規定!
1、“收貨人代碼”、“發貨人代碼”均要填寫實際收發貨人代碼。(收發貨人名稱要與提單一致哦!)
2、收貨人名稱如果填寫“憑指令確定收貨人(TO ORDER)”的,那就必須按規范填寫通知人相關數據項。注意:說海關不允許收貨人填“TO ORDER”是誤讀哦!
3、收發貨人、通知人代碼要按照公告附件40《企業代碼類型匯總表》對應的代碼類型填寫,填寫格式為“代碼縮寫+企業代碼”。
為什么這個代碼表里面有的一個國家有多個企業代碼類型呢?這個就像中國企業既有社會統一信用證代碼,又有組織機構代碼是一個道理吧。大家填寫哪個代碼類型都是可以的。
4、境內實際收發貨人、通知人如果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那就應該填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格式為“USCI+代碼”;暫時沒有的,就填寫組織機構代碼,填寫格式為“OC+代碼”。
5、如果《企業代碼類型匯總表》查不到要填寫的企業代碼類型怎么辦呢?那就應當填寫實際收貨人、通知人在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定企業注冊代碼,填寫格式為“9999+企業代碼”。
6、如果收發貨人、通知人為自然人怎么辦?那就應當填寫身份證、護照號或其他有效證件,填寫格式分別為“ID+身份證號”、“PASSPORT+護照號”、“8888+身份代碼”。
三、貨物簡要描述負面清單
公告第六條規定了提(運)單下各項貨物、物品名稱應當在“貨物簡要描述”數據項中逐一準確、完整的填寫,并公布了填寫的負面清單。
什么意思呢?
就是說“連衣裙”你只能填寫“Dresses”(連衣裙),不能填寫“Apparel”(服裝)了,如果填寫不規范,系統會自動退單。
據了解,總署修改后的系統已完成測試,最新的報文格式也已經公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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