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法》、《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以下簡稱“129號公告”)等規定,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的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哪些商品屬于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該如何規范申報?今天小編就帶領大家來了解一下。
海關對列入國家《危險化學品目錄》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檢驗。目前《危險化學品目錄》最新版為2015版,共列出各類危險化學品2828項。申報時可根據進出口商品的品名、別名和CAS號檢索判斷其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的范圍
《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第2828項“含易燃溶劑的合成樹脂、油漆、輔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閉杯閃點≤60℃]”。對于在前2827項沒有找到對應條目,但自身閉杯閃點小于等于60℃的液體,有可能歸入該項,具體以鑒定為準。
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報關時,填報事項應包括危險類別、包裝類別(散裝產品除外)、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UN編號)、聯合國危險貨物包裝標記(包裝UN標記)(散裝產品除外)等,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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